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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速通 - 汉语词语词典 › 词语 › 公设律师处
又称“公职律师处”。南斯拉夫社会政治共同体的一个机构。1952年后在联邦、各共和国、自治省、地区、区和军事系统内分别设立。根据法律的规定或根据委托书独立履行职责,采取适当的措施和通过法律补救途径来保护社会政治共同体的财产权利和利益。联邦公设律师处代表联邦及其机构和联邦资金机构,而且,在受本国的某工作组织委托时,可以在外国法庭上代表这些组织。军事律师处则在特定的军事单位和军事机构中进行工作,全部机构的最高负责人是南斯拉夫人民军首席军事律师。各级公设律师及其助理,由各级社会政治共同体会议任命,联邦一级的公设律师及其助理的任期为4年,地方的任期为8年。凡南斯拉夫公民法律专业毕业,经司法考试合格,并且... — 拼音 gōng shè lǜ shī chù,更新 2026-07-10 13:59:51
| 拼音 | gōng shè lǜ shī chù |
|---|---|
| 拼音字母 | gong she lv shi chu |
| 首字母 | gslsc |
| 注音 | ㄍㄨㄥ ㄕㄜˋ ㄌㄩˋ ㄕ ㄔㄨˋ |
| 注音符号 | ㄍㄨㄥ ㄕㄜ ㄌㄩ ㄕ ㄔㄨ |